你好,我想咨询下婚姻财产分割问题

2019.07.07 四川-眉山 婚姻家庭
你好,我想咨询下婚姻财产分割问题
报告编号:No.2019070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有财产分割啊
    2019.07.07 21:50 · IP属地:四川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依法分割,具体情况面谈
    2019.07.07 19:30 · IP属地:四川
  • 你好,可以为你解答
    2019.07.07 18:34 · IP属地:四川
  • 为帮您更好的解决法律问题,您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自身详细情况,本地律师24小时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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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要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20.05.08 19:29 · IP属地:四川
  • 联系律师处理
    2019.07.09 17:16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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