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原则上双方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是夫妻关系,何来的离婚一说?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同居的,原则上就是同居关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同居的,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如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的夫妻关系的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仍然只是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因此,手续不补办的,就只是同居关系,两人分开就分开了,不叫协议离婚,不需要离婚证,分开时,就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即可。 一、法律依据: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补办结婚登记,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二、认定为同居关系的,财产处理原则规定: 1、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 2、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 3、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