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征税二是只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即有偿转让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纳税人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 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即: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