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主体不限于中国公民,但不包括单位。公民个人信息不包括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本罪中“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将部门规章纳入其中,但应该排除地方性法规等非国家层面和国家层面部门规章之外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一对一”和“一对多”两种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作同样理解。确立“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和涉案公民信息的计算规则对于本罪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提供者单方明知使用者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应以本罪论处;提供者与获得并利用信息者双方有通谋时,提供者构成本罪与获得并利用信息者实施犯罪共犯的想象竞合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5月8日联合颁行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刑法》253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而详尽的细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该罪设立以来所凸显的司法争议和疑难问题,有助于促进相关刑事司法的统一性和准确性。然而,由于刑事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以及相关刑法规定本身的原则性和模糊性,《解释》尚未完全厘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问题。立基于对个人信息更充分、有效的保护,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借鉴和参考,本文拟结合《解释》的新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与适用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