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793.42
贷:银行存款 6793.42
2,如果下月有上交的增值税,可以抵减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发票预缴税款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栏。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中规定: 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因此,你在9月份增购发票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9月份税款时在应纳税额中抵减,而不能抵减8月份的预缴税款。
4,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第28行次“分次预缴税额”中填报;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主表第34行次“本期应补(退)税额”出现负数),可继续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自动抵减。
对纳税人在辅导期内预缴增值税较大,经上述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抵减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附辅导期内增值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公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