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垂钓鱼竿触碰高压线导致电击身亡,希望供电局承担应有的相关法律责任

2019.07.17 广西-南宁 侵权
因垂钓鱼竿触碰高压线导致电击身亡,希望供电局承担应有的相关法律责任
报告编号:No.2019071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无过错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知,只要供电公司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作业,其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高压线正在输电,显然是危险作业;你儿子肯定不是故意的。因此,供电局是有责任的。  
    二、如何判断是不是高压电的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这明确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的高度危险程度应以1千伏以上为判断标准。对于1千伏以上的触电事故,法院审理时应对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方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供电局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如果是高压电,对于这样具有高度危险的电力设施,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受害人便无法自救,供电公司应该对此种潜在的危险隐患具有预见性。虽然其架设高压线的高度可能符合国家标准,也可能作出了禁止在高压线下垂钓的规定,但按照无过错原则的规定,法院不能免除其对李某家属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禁止垂钓的标志,供电局更要承担责任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产生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如果供电局在鱼塘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本身就存在过错。如果有标志,你儿子还去钓鱼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本案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适当减轻其责任。
    2020.11.30 21:00 · IP属地:四川
  • 或许存在些责任,高压线先有还是后来才有
    2019.07.17 22:21 · IP属地: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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