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咨询的系劳动纠纷。你的情况公司不应该赔偿。
2、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变更工作地址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3、但是,本案公司安排到同城同区的工作地点,实践中劳动仲裁和法院都认可单位有一定的自主用工权,合理情况下是可以微调工作地址的。比如同一个小区,只是一栋搬到另一栋,这种属于合法,劳动者需要遵守;同一城市内调动,主流观点,调动合法,也属于用工自主权,比如深圳中院就出过裁判指导意见明文规定这种情况属于自主用工权;跨城市,大多数情况是违法的。本案中,根据司法实践(法律现未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认可合理企业的自主用工权),你的情况不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