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化证不能代替死亡证。1、死亡证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2、火化证:推广火化政策而推出的“火化证”,在领取抚恤金等时必须提供。凡在规定的火葬区内死亡人员应当火化,殡仪馆需给死亡人员开具火化证以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有关单位使用。死亡证明是由公安局出具的,所以在出具此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是有备案的,可以查到的,但是,没有录入数据库,所有通常在网上是查不到的。派出所开具的很多证明,都是非正规的,所以都没有录入数据库具体的备案要求,因此网上是查不到的。火化证明是民政局出具的,民政和公安是两个部门,彼此没有内部联网,所以网上彼此是查不到的。扩展资料原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1992年联合印发的A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部分内容已难以满足当前工作的需要,该文件仅要求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工作。例如,尚未建立国家人口死亡信息库;对在家死亡的B签发与报告要求较粗,存在死亡漏报现象;部门间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等有待完善。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和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进一步规范死亡医学证明签发及使用工作流程,要求卫生计生部门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证书15日内网络报告死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