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和女儿同住一公租房里(一单室小套)户主的名字是女儿的这房子我是否还能继续住(我名下没有房子)?

2019.07.31 安徽-滁州 婚姻家庭
你好,我现在和女儿同住一公租房里,(一单室小套),户主的名字是女儿的,如果女儿结婚走了,这房子我是否还能继续住(我名下没有房子)?A
报告编号:No.2019073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可以。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办理流程

    1 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 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 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2024.01.31 14:48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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