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主更名

2013.07.15 黑龙江-哈尔滨 劳动纠纷
我家道外有一处公房,我们一家三口是公房的承租人,妈妈是房主,现在想改为爸爸房主,我想问一下,办理这个手续的主管部门是哪里?需要几个工作日办完,我们已经把手续交到房管员手里快一个月了,都没办下来,现在我家急着用这个手续来办理包烧费报销的事情,所以想咨询一下上级部门,可是不知道归哪里管,谢谢律师,请指点一下,不胜感激!
报告编号:No.2013071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公产房的承租人,通常无权出售该房。公产房承租人死亡,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共同居住人,可依法申请复核,经复核仍然符合配租条件的,可进行承租人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对公产房租赁的管理规定是有所不同的,为稳妥起见,可向当地公产房管理机构进一步咨询。
    【解答依据】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三)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2020.05.22 15:50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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