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及赔偿问题

2013.07.19 江苏-南京 合同纠纷
我和上海一家劳务公司签了两年合同,在南京一家企业上班,合同6月23日到期,至今,上海那边没有与我续签,我还在这家企业上班,南京方面想和我签合同,我也愿意,请问上海方面的合同是否终止,有赔偿吗
报告编号:No.20130719*****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只有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生效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老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从2001年12月26日劳动部发文《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在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规定:
    (一)该文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该文所说的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为同一概念。
    (四)目前上海市仍然执行:原国有企业的固定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支付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原固定工在96年以后又再次重新续订合同的,到期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对终止的经济补偿有约定的照约定办。
    2020.05.22 15:50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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