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其收益也应属于全体业主共享。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为了更好地理解,以一个案例为例:
,李先生和洪女士先后购买了天河区某小区A幢商品房各一套,李先生在二楼,是商品住房,洪女士就住在他家下面,一楼,为商业用房。12月份,洪女士在自己的门窗上方的外墙上安装了一块店面招牌,位置在李先生的窗台下方。
很快,此举引起李先生不满,李先生提出,这块招牌影响了自己在外墙上安装空调。于是,他找到洪女士屡次协商,却没有结果,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洪女士认为:“我买了这套商品房,那这套房子的外墙理所应当也是我的,我要怎么用,那是我的权利,别人无权干涉。”
全体业主同意外墙方可使用
外墙属于谁法律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
律师事务所的蔡律师认为:虽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分摊原则:“非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但并不等于拥有“非公用墙墙体”的业主可以任意使用大楼外墙自己拥有的部分。
根据民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建筑物外墙不属于专有部分,应归全体区分所有人(即全体业主)共有。非经全体业主同意,不得随意使用。
事实上,房地产开发商或发售房产的大业主,未经业主同意随意使用属于其他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墙体、屋顶等,并获取收益,这种侵权行为常常发生。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中出现这种侵犯业主权益的不平等条款,应确认该条款无效。
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小区、商厦外立面上做广告的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这部分收益可冲抵小区部分维修费用及公共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