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2010.03.14 重庆-江北区 公司法
公司董事、监事是否为公司的决策层?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是否为公司经营层? 公司经营层的收入、奖励分配方案等是否需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讨论通过? 公司经营层人员的奖励分配是否由公司董事长说了算? 公司经营层的决策事务是否不需要决策层参与或共同把握? 1500万元注册资金的公司应授权经营层多大的权限为最佳? 某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投资或固定资产的购置超过50万元以上,才报董事会通过是否合理? 某公司提取利润的20%奖励经营层,是否合理?具体的分配方案只是董事长、总经理知晓,是否合理?
报告编号:No.2010031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
    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或董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欺压行为则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的、压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
    二、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
    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仍不能解决僵局或者欺压问题的情况下,才可选择诉讼的手段。起诉时,原告股东应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东权利解决纠纷或自行协商未果的证据。
    三、原告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数个股东合计持有10,以起诉之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020.05.08 19:29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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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常以公司章程约定为据。
    2010.03.15 06:38 · IP属地: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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