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离婚十三年了当时孩子判给男方

2013.07.30 广东-广州 婚姻家庭
当时是孩子爸外面有女人了。离婚不到半年他就结婚了。过了两年半他外出打工遇难了。孩子就有她的奶奶和姑姑养的。我呢当时也在外面打工。后来回来以为他们家唯一的血脉我不想带着孩子。就嫁到远方去了。 现在也生子了。现在小孩他们不想管也不想抚养。你说孩子在关键时刻我做母亲的肯定要管的。本来这么多年来我娘家也一直在帮忙照顾。孩子一有事就找我俩哥哥。请问律师像我这个情况应该怎么解决好
报告编号:No.20130730*****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子女有正当理由需要增加抚养费的,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020.05.22 15:50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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