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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法律意见】 一: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后果。 1、婚姻效力。 婚姻的无效是确认判决,不能对该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婚姻一旦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则为自始无效,就是说自始至终是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根据法院的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婚姻视为自始不存在。 2、财产和子女问题。 法院会对财产和子女抚养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的共同购买的财产视为按份共有财产, 双方个人购买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 子女被视为非婚生子女,但是,婚生与非婚生对子女来说是享有完全一样的法律权利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和监护的义务,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婚姻无效发生改变。 二:如果法院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方提出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中止离婚诉讼,先对婚姻的效力进行确认,等确认结果在进行离婚的诉讼。即使离婚的原告提出撤诉,法院仍需对婚姻的效力进行判决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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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的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一方个人财产有:(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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