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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养了一个弃婴,现在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意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相关手续: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局应当在登记前予以登报公告。 需提供收养人申请书、村委会或居委会(单位)证明以及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以及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单人照2张和2寸合影照1张,在登报满60天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时到民政局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我遇到一个弃婴,想收养,请问该如何办手续上户口
【法律意见】 收养弃婴应当按规定办理收养手续后办理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机构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四条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第二十六条 对非亲生子女(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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