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

2013.10.12 广东-中山 合同纠纷
律师们好:本人从2000年入职于深圳公司(担任管理者一职),2009年由于工作需要调珠海(集团内子公司),当时与原公司签有一份协议书,主要是三险一金还是由深圳原公司交付,调珠海后与现公司有签无固定合同,目前因深圳原公司名称变更,该公司提出新的协议书(公司外派协议书)并付原公司合同要求本人签,本人有凝问以下几点:1:即然与新工作地点签了无固定期合同现在原公司要求又要与深圳原公司签是否合法?2:如果本人不同意签新的协议书及合同原公司以此为由不交三险一金原公司是否合法?(原协议书按公司变更后名称本人同意重签)由于目前的劳务关系比较复杂
报告编号:No.2013101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由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本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2020.05.22 15:50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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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3 12:00 · IP属地: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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