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冷暴力可否做为离婚依据?

2010.05.21 四川-成都 婚姻家庭
我想离婚对方不同意,他对我和孩子长期有冷暴力,经常寻衅吵架,如果儿子和他吵,他就可以动手了,我受不了。想协议。他不同意。
报告编号:No.201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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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只要一方初步证明配偶有“小三儿”,对方就得自己证明自身清白,这种新的举证原则正逐步在海淀区的离婚案中推行。记者获悉,海淀法院针对离婚官司推出断案新策,除了加重外遇方的举证责任外,家庭“冷暴力”也成为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
    家庭“冷暴力”和第三者插足,已经成为近年来婚姻破裂的两大诱因,但这两种因素在离婚案中却不容易掌握证据。“冷暴力”,是指在婚姻中夫妻双方虽未发生暴力冲突,却没有语言交流、缺少夫妻生活。海淀法院民二庭的法官张璇告诉记者,在以前的离婚诉讼中,一般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很多妇女以遭遇“冷暴力”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称丈夫对自己感情冷漠、没有夫妻生活,但由于难以举证“感情确已破裂”,男方又不同意离婚而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该庭在诉讼中确定了维护妇女权益的判案原则,认为妇女应享有和丈夫和谐沟通感情的权利及拥有健康性生活的权利。因此当男方以“冷暴力”形式任意损害女方权益,女方提出离婚时,法院会将这一点作为依法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
    在发生第三者插足的离婚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无过错一方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但在实践中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证据十分困难,因此很难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海淀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完善了取证原则,采取了更加灵活的认证规则。只要无过错方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第三者,举证责任就应归于有过错的一方,由该过错方举证证明没有第三者的存在。对于文化程度低或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的妇女,法官将在保持中立立场的前提下,在法庭上对无过错一方妇女进行举证指导,以保证维护其合法权利,能够获得应得的精神损害赔偿及子女抚养费。
    2020.05.08 19:29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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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儿子可以出庭作证
    2010.05.21 09:59 · IP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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