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继承问题

2010.06.03 四川-成都 婚姻家庭
父亲与继母在外地有一套别墅,想以后留给我弟弟。继母怕我争夺,逼我写一份财产放弃书,条件是父亲会以我的名义给我买一套小点的房子,不写放弃书的话就不给买。 在什么情况下,即使我写了放弃书也不会生效呢? 还有就是如果我写完了,并作了公证,是不是就没有办法推翻了?
报告编号:No.2010060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020.05.08 19:29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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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后,本案关键是你父亲的态度。
    2010.06.03 10:27 · IP属地:四川
  • 如果能证明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写的,可以认定为无效。为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2010.06.03 10:21 · IP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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