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诈骗中,中间介绍人有不能律职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中间介绍人对诈骗做法在事前不知情,只是起到了介绍和联系的中间作用的,则中间介绍人不能律职责,不需对合同诈骗做法负责。
2、如果中间介绍人如果在事前知道(包括应当知道)一方企图诈骗,甚至和另一方一起合谋诈骗的,则中间介绍人和诈骗者构成共犯,要和诈骗者一起承受法律职责。如果诈骗金额较大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介绍人也要承受刑事职责。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经过中,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虚构、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保证的
(三)无事实上履行本领,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另一方当事人继续约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保证财产后逃奔的
(五)以其他方法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