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受理。在立案受理后,应该查明以下事实,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有影响的,等刑事案件裁判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2、如果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案件,符合条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确因涉嫌犯罪正在羁押的,参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中止本案诉令,这样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3、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没有影响的,可以直接审理民事案件,不用等刑事案件的裁判。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到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内开庭,这也可以体现出法院审判工作的便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到看守所或监狱开庭就理所当然。当然,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出庭,也可以不需要到监狱开庭。另外,被告由于被羁押不能出庭的情况,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为被告主要是客观不能为,而不是主观不想为,法院可以把被告从羁押场所提到法院开庭,也可以在被告被羁押的场所开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与其他人是平等的。所以,人民法院不应进行缺席审理,也不能作出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