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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收养孩子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法律意见】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收养人欲收养孩子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收养人无子女是指收养人因各种原因不能生育子女,或者能够生育而不愿生育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已死亡。 但是,如果收养人自愿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的,不受“无子女才能收养子女”的条件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经济条件、身体能力条件、教育能力条件,也就是说收养人有实际履行作为被收养人父母的义务与责任的能力,能满足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本身患有能危害儿童身心健康或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者传染病,如果这种病传染到儿童,被收养人的健康肯定会受到影响,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成长,因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人,是不准许收养子女的。 4、年满三十岁,这是一种年龄上的限制,这种限制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接近于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的年龄差距,有利于培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感情,稳定家庭关系。 第九条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送孩子进福利院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意见】 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1.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2.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3.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5.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6.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7.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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