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被迫离职,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交或少交社保时:
【1】如果未交社保,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少交社保,您可以要求补缴;
【2】您可以向社保局反映,要求社保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为您补缴;
【3】用人单位应承担您少得或者未得的社会保险费用;
【4】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您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需注意:即使您同意不交社保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是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