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出轨≠同居≠重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次,重婚是刑法概念,指的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法律重婚;或虽未登记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重婚。
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很明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换言之,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刑法制裁。换言之,即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要不与他人登记结婚,同时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而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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