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是实施罚款处罚的前置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或者事实依据不充分,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