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使用了“责任限额”这个词,这个词并不是《保险法》中的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责任限额”就是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可是这就会产生冲突:即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金额往往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额存在差距,谁又来承担这部分差距呢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看,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以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有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而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以无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无论机动车方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可以根据行人方的过错大小,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实际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数额,可能少于投保的保险金额。比如,一辆汽车车主投保责任保险时,保险金额10万元。该汽车某天在高速公路上撞了人,保险公司首先拿出钱来抢救受害人,花了8万元,后来经过有关机关判定,交通事故主要由于受害人横穿高速公路导致,汽车方最多只承担1万元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也只应承担1万元赔偿金责任,请问已经支付的7万元应该怎么办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垫付保险金的时候必然缩手缩脚、瞻前顾后。不利于保障受害人,也会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积极意义大打折扣。
    对此,我认为究其法律本意,乃首先要保障受害人之权益,而并非为剥夺保险公司利益,亦非要使受害人可以合法不当得利。所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首先拿出钱来拯救受害人,而不论保险责任是否成立、也不论保险责任范围究竟多少。只要是合理抢救费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公司均应先垫付。如果最终确定保险金数额少于抢救费用的,差额部分可以比照本条款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规定,由保险公司向责任人、受害人追偿。
    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必然以确定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以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的保险金数额,但是最高不超过投保的保险金额。这一点,与第七十五条规定有很大不同。
    2020.05.08 19:29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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