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当事人之间就面积误差处理有约定的,在交房时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存在误差,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2、如果当事人之间未就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作出约定,并且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3%以内的,应当按实结算房价款。
同时,未就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作出约定,但误差的绝对值超出3%的,购房方有权要求退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