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职申请表;
4、考勤记录,勤卡(IC卡)或纸卡、或考勤表;
5、其他劳动者或者客户的证人证言等。客户或供应商的证明,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工资卡、工资袋、工资单、银行开户证明、工资在银行的转账证明;
7、出入证、请假条、放行条、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立岗证、办公室或单位集体宿舍的钥匙;
8、邮寄包裹单上的收件人名称或单位名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奖状名单,集体旅游集体照片;
9、工衣(厂服)或以公司的名义参加的各种比赛或各种活动的有公司标志的衣服;
10、暂住证、居住证、房屋租赁登记表、病历本、体检表、 通话录音、和领导的对话录音(关于工作事情)、押金条、收据等等,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