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20000元,甲在欠条上写明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

2021.02.26 江苏-扬州 债权债务
2018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20000元,甲在欠条上写明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但到2018年11月30日甲仍未归还,于是当天乙去找甲催要欠款,但甲早已不知去向。直到2021年3月1日,乙闻迅甲在家中,便前去向甲催款。甲以自己是2018年1月1日借的款,到目前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有效期为由拒绝还款。
报告编号:No.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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