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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离婚协议书,在哪里打印出来,自己写了去打印也
【法律意见】 当地民政局有专门的表格,也可以双方自行协议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手续 自己书写格式如下: 男方: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女方:同上。 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婚后 年 月 日生育一子(或一女),取名****,现跟随谁生活,由于双方婚前草率结婚,无感情基础,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2、子女(姓名)愿随男方(或女方)生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至其18周岁止; 3、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 4、婚后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归女方所有; 5、婚后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如何分担;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捺印即生效。 男方(签字捺印): 女方(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在哪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意见】 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具体手续如下: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协议书谁写都可以吗,怎么样才算有效
【法律意见】 夫妻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就是有效的。 反之,如果没有登记离婚,协议书就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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