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想要在乙公司中存货物 ,从货物的期限为2015年7月10日~11月10日 但由于甲公司的货物不足要赔偿另一方1万元现金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向乙公司赔偿1万元现金 请问以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

2021.03.18 江苏-镇江 合同纠纷
公司想要在乙公司中存货物 ,从货物的期限为2015年7月10日~11月10日 但由于甲公司的货物不足,所以他们的合同终止为2015年7月8日之后,由于双方中签订的合同是一方,如果违约的话,要赔偿另一方1万元现金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向乙公司赔偿1万元现金 请问以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
报告编号:No.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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