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公司由于生存问题与其它公司合并,新成立一家公司,书面承诺新建厂房,与2022年元月份去新公司工作,原班人马独立经营,独立管理,在此前题下,愿意去新公司工作的,可与原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公司签定
劳动合同,原公司先支付50%的经济补尝(与员工协商的
赔偿金是按100%算),另外50%作为与新公司的签约金,在新公司新建的厂房工作满一年后返还员工25%,满两年后返还剩下的25%。
新公司至今未按承诺新建厂房,而是安排搬家后与合作公司共用厂房,这一点与协议内容不相符,是否意味着公司已单方面违反合同?这份合同是否存在欺骗和诱导形为。
新公司将原本属于员工的另外50%经济补偿作为签约金的形式在为新公司再工作两年才返还给员工,这一作法是否存在胁迫。
当时未与旧公司
解除合同的员工(多数是年龄偏大,新公司不要)现在已有一部分人员按100%经济补偿赔偿了,对已签约新公司的员工双标对待是否存在不公平。
公司现阶段还存在新旧公司员工一同生产,并导至新公司员工基本收入得不到保证(半年来经常出现达不到标准出勤工时的情况)是否损害员工利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