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于2

2021.07.04 内蒙古-呼和浩特 侵权
原告与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于2011年12月在xx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3年9月6日生下女儿王XX。双方因生活环境不同和对事物的认知不同,被告与原告经常发生争吵,出手打人,但情节不严重;但2020年3月13日晚被告在大马路上将原告打倒在地,原告心理精神遭受巨大创伤,但为了孩子家庭完整原告选择原谅;好景不长,2021年6月24日晚双方发生口角在孩子在场情况下被告拳击原告头部数十拳,拳击最严重的部位为太阳穴和眼睛,造成原告眼睛因拳击充血眼部受伤;原告在生命受到威胁后选择报警处理,至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事情经过大概如此,请求法律帮助,对于家暴的界定,还有我能为自己在财产方便争取到的权益
报告编号:No.20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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