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没有借条请回有借钱电话录音法律上有效吗?

2021.07.08 福建-宁德 债权债务
律师您好!没有借条请回有借钱电话录音法律上有效吗?
报告编号:No.2021070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录音可用,另外,钱怎么给的,是转账还是现金?
    2021.07.08 23:10 · IP属地:福建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债权债务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您好,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仅仅只有录音是孤证,需要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需要有其他证据证明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
    2021.07.08 15:01 · IP属地:四川
  • 当然有效
    2021.07.09 16:08 · IP属地:福建
  • 为帮您更好的解决法律问题,您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自身详细情况,本地律师24小时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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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补充细节
    获取答案
  • 可以与其他证据一起作为佐证
    2021.07.08 14:44 · IP属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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