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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将遣产中的房产指定继承人和赠予给继承人是一样意思吗
【法律意见】 二、赠与过户 1、费用 1.1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征 1.2 公证费:当地公正收费标准 1.3 契税:不论房产什么情况都需要征收全额契税 其他费用和正常过户一样 2、所需材料 2.1 登记申请书原件; 2.2 申请人身份证明; 2.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4 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2.5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2.6 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2.7 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2.8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2.9 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2.10 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3、情况说明 3.1 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3.1.1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1.2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1.3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2 其他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可以扣除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三、继承过户 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同时明确,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1、继承房产的费用: 1.1 当地公正收费标准(单位:元/平米)×产权证面积; 1.2 继承公证费:当地公正收费标准(单位:元/单); 1.3 放弃继承公证费:当地公正收费标准(单位:元/人); 2、过户所需材料: 2.1 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 2.2 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2.3 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及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2.4 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2.5 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继承房屋再次出售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赠与房屋再次出售相同,其税基同样是房屋实际成交价减去房屋原价及受赠人支付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税率为20%。此外,免征条件也是相同的,如果房产证够五年(“房产证够五年”并非指受赠人获赠之日开始算,而是从赠与人购买该房产之日开始算),且该房产为继承人的唯一住房时,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政策同样适用。 3、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3.1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A、身份证;B、户口簿; 3.2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A、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B、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C、身份证(若有); 3.3 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 3.4 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3.5 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 3.6 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A、结婚证; B、如离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C、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D、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3.7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3.8 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3.9 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3.10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发表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3.11 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 3.12 其他有关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等。 3.13 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注意事项: A、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B、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亲自来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4、其他事项 4.1 房屋的继承顺序及流程 继承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流程: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到地税局核定税费后再到房屋管理部门换新房产证。 4.2 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那些? A、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B、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C、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例如,父母因事外出,将未成年子女托付亲友照管。此外,未成年人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就读期间,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有关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也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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