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纠纷问题

2014.10.05 吉林-长春 人身损害
我弟弟在一个人废品收购站打工在装车时因翘板折大腿被水泥管砸折应该咋解决
报告编号:No.2014100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由A承担赔偿责任;
    2025.09.01 17:07 · IP属地:吉林
  • 一、如果属于工伤,应当首先认定工伤,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涉及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如果不是工伤,就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即: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伤残等级十级为十分之一乘以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20.05.08 19:29 · IP属地:四川
  • 让老板赔偿。
    2025.09.01 17:07 · IP属地: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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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工伤,可以主张赔偿
    2025.09.01 17:07 · IP属地: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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