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诉讼,本人两次借钱给对方,为了保持借据有效期以第一份借据状告对方,法院发布公告寻找对方是否还需要发布公告寻找。

2014.10.20 江苏-镇江 行政诉讼
本人两次借钱给对方,为了保持借据有效期以第一份借据状告对方,法院发布公告寻找对方,人没到案,案未结。现在又以第二份借据状告对方,是否还需要发布公告寻找。是考虑需要重复交付同样内容的公告费。烦请提示,谢谢!
报告编号:No.20141020*****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感觉你诉的不对头,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2014.10.20 20:07 · IP属地:江苏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行政诉讼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虚假诉讼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2020.05.08 19:29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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