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同高院对此认定不一,有的高院认为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属于再审生效裁判,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有的高院认为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不属于再审裁判,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维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一)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二)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存在分歧的。”但最高院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的判决和观点,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补充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即对于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类案裁判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待决案件,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法律适用标准的待决案件,均应当由合议庭建议院庭长召集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但在没有新司法解释出台前我们仅就此问题进行列举式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