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的张丽珍律师,我们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对于您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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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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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协议离婚材料:(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有些地区要求离婚双方各自提供2寸单人照片2张)。quot;
补办身份证,然后协议离婚。
去户籍地派出所打印一份户口信息,配套上结婚证和户口本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婚姻登记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补发结婚证后再离婚。
未办理结婚登记,是不存在婚姻关系的,不用办理离婚登记。
quot;第一,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
第二,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方法和期限。
第三,各项财产的归属、数量和价值。
第四,各项债务的清偿责任。
第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六,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方法及期限等quot;
quot;一、写清楚双方的信息,说明是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问题
三、财产的分割问题
四、其他事项
五、双方签名和日期quot;
quot;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五)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qu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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