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的案例分析!

2010.12.23 江苏-南京 行政诉讼
诉讼时效中止的案例分析!
报告编号:No.2010122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诉讼时效中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开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020.05.22 15:50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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