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4号在
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
公司签署的
劳动合同,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4月20日为
试用期。2014年12月25日晚上10点下班后不慎扭伤脚导致脚踝骨三处骨折,并在当晚住进了北京XX医院。因家人原因想回老家
洛阳进行手术,在2014年12月27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家后在2014年12月28日洛阳XX医院办理了入院手续。同时向公司(行政助理)提交了相关诊断证明用于申请病假。在2015年1月8号收到xx区经理通知,在未经过本人允许的情况下在公司内部管理系统提交了离职申请。我想知道这样的离职合理吗?问题补充:询问公司客服:试用期时是否缴纳
社保,客服回复:前三个月不缴纳社保,在第四个月时补交。事故发生在试用期的第三个月月末。在合同中表示: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缴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应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提交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若因乙方个人原因或延迟提供个人资料,导致不能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其他保险的,后果乙方个人自负。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每月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