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离婚时怎样才能争取到孩子抚养权

2020.01.23 辽宁-鞍山 离婚
律师您好,我跟丈夫经常吵架,为了孩子我决定离婚,除了孩子我什么都可以不要,我是女方,请问我要怎么做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报告编号:No.2020012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离婚案中,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 子女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2020.01.24 11:18 · IP属地:辽宁
  • 法院在判定小孩由谁抚养的一般参考标准:
    1、小孩的年龄 2周岁以内一般由女方抚养,10周岁以上的尊重小孩意愿;
    2、双方的抚养能力 即经济条件及照看条件;
    3、双方离婚后的生育能力;
    4、双方都无时间照看的 小孩随祖父母还是外祖父母较多。
    从以上条件来分析,您要争取到小孩抚养权是比较困难的,在此种弱势情况下,一般建议:
    1、尽可能与对方协商,博得对方的同情,同意小孩由您抚养;
    2、以探望权的行使来弥补不能直接抚养的缺憾。像您工作较忙,在外时间较多,小孩由您来抚养必然会影响到您正常的工作安排。从您对小孩的关爱这一角度出发,您积极行使探望权一样能让小孩获得足够的母爱。
    2020.01.24 11:19 · IP属地:辽宁
  • 【法律意见】
    离婚案中,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 子女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024.01.24 13:35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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