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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民事诉讼离婚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大女儿蒋大×10周岁,小女儿蒋小×7周岁)。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因小事争吵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二、婚生大女蒋大×由原告蒋某抚养,小女蒋小×由被告丁某抚养。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视一台、消毒碗柜一台、沙发一套、床两张、布艺窗帘、吊灯一具等电器家具用品及房屋装修归原告蒋某所有。 四、原告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丁某188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零零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你好 请问一下上个月23号开庭离婚判决书什么时候下来
【法律意见】 你好,1、法律对“离婚开庭后多久才会收到判决书”没有规定,但对“立案后多久应当下达判决书”有相关规定;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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