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朋友虚伪的承诺害男方损失惨重,分手时男方提出索要20000元精神损失费男方可能会面临哪些处罚责任?

2015.06.10 福建-福州 婚姻家庭
因女朋友虚伪的承诺害男方损失惨重,分手时男方提出索要20000元精神损失费,女方不肯。后男方主动告诉女方放弃索要精神损失费,并将女方带有头像的两张半裸照片和身份信息上传至一个小范围QQ群,男方向女方父母也发过该两张照片的彩信,请问,如果女方起诉,男方可能会面临哪些处罚责任?
报告编号:No.20150610*****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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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嫌侵权,建议及时处理
    2025.03.04 21:30 · IP属地: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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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方出轨,男方索要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男方可以选择离婚,那倒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1.出轨行为违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男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甚至非法生育子女,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对女方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心灵造成了极大的痛苦。  
    2.法院突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暧昧、通奸类出轨,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重婚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极少男方会与情妇重婚;对于同居,由于具有临时性与隐蔽性,女方很难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事实上,就算男方真的重婚、同居,由于女方举证能力有限,通常只能证明男方与婚外异性言词暧昧,行为亲密,偶尔发生性关系,很难证明男方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更不用说证明男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了,因此在绝大多数离婚诉讼中,女方都是仅能证明男方暧昧、通奸。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同居、重婚,导致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小,也赋于女方过重的举证责任,不利于保护女方权益。
    2020.12.02 19:25 · IP属地:四川
  • 可以侮辱判三年以下
    2015.06.10 07:44 · IP属地: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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