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房产

2011.03.26 吉林-长春 婚姻家庭
请问婚前由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但是产权证是在婚后办下来的,产权证的日期也是结婚登记后的日期,那么,此房产是属于一方的还是双方共有的。谢谢。
报告编号:No.2011032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法律意见按】
    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六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中的过错是指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20.05.22 15:50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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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011.03.26 15:30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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