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一、申请条件 (一) 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二) 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三) 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四) 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二、申请材料 (一) 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二) 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三) 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 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五)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费用 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400元(其中不涉及财产的200元,另收代书费200元),按规定需要录音、录像的,另外收取录音、录像费。 四、办事流程 (一)公证流程 1、 到多媒体取号机上取号,等待公证员依次叫号; 2、 根据叫号提示进入接待室,由公证员进行接待、咨询; 3、 符合受理条件的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由公证员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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