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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指定监护人是否有工作程序
【法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得出,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的指定为确定监护人的前置程序,只有对指定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确定监护人是两个案由,应当分别立案处理。因此,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不能同时指定监护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能,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编写的《最新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2012年11月出版)里关于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用的判决书中,含有“指定XXX为XXX的监护人”的内容,《最新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所有的文书样式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公布的,文书样式与司法解释的制定机关相同,应具有同等级别的效力,出于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能同时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现在还有没有事实婚姻这种说法。
【法律意见】 1、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现在还存在事实婚姻,但有条件限制。 2、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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