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尚未毕业,目前处于大四实习阶段。在2016年1月8曰到尚未毕业,目前处于大四实习阶段。在2016年1月8曰到某
公司任职,公司说有7天试岗期,试岗期通过后若在这工作不满1年,试岗期7天工资扣除。本人试岗通过后,公司已与我签协议,协议期为2016年1月8曰到2016年6月8曰,其中实习期为2016年1月8曰至2016年4月8日。在2016年1月份,公司在我来这之前刚给他们量身订工装,工装到货前几天有人离职,公司就把应该发给那个人的工装给我了,并且在我1月份工资中扣除了工裝200多元,公司说干满1年返还工装费。本人今天想
辞职,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辞职,因而我提出3天后离职,要求公司返还工装费,想把工装还给公司,并且要求公司试岗期工资不得扣除。公司同意我辞职,但是他们说根据当时入职时人事培训与公司规章要求,并且拒绝返还工装费,而且还要扣除我那7天试岗期工资。说我当时入职已培训公司制度,也已签署协议,证明对公司制度无反对,因而现在一切得按他们制度来,他们要求试用期提前2星期递交辞职申请,并且扣试用期7天工资,工装费不返还。我该怎么办?只有2星期后才可以走?并且因为入职协议而无法要回工装费与7天试岗期工资吗?说我上哪告也得以协议为准,是吗?本人第一次工作,女生,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