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

2017.02.21 黑龙江-哈尔滨 债权债务
XX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
报告编号:No.2017022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你好,如果债权人明知是个人债务,且由你个人财产偿还,债务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可以算个人债务,如需帮助可以加我微信,微信号就是手机号
    2017.02.21 10:14 · IP属地:黑龙江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债权债务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你好,(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必要时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若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2017.02.21 10:07 · IP属地:黑龙江
  • 你好,如果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以进行抗辩
    2017.02.21 10:03 · IP属地:黑龙江
  • 为帮您更好的解决法律问题,您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自身详细情况,本地律师24小时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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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20.12.09 02:30 · IP属地:四川
  • 你好,(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7.02.21 10:25 · IP属地: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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