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继承

2012.01.09 山东-淄博 婚姻家庭
本人弟兄3人.各有房产一处.长子.次子.各有房产证.三子《本人》房产证在父亲的名下.因当时办房产证时.年龄太小.落在父亲名下.现在父亲去世.房产想改在我的名下.我户口不在本村.咋办?求教.
报告编号:No.20120109*****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农村房屋是农民私有财产,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可由继承人继续使用。
    农村房屋的继承问题。依据《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关于宅基地的使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为宅基地不是农民私有财产,不能继承。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农村房屋继承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登记机关应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020.05.22 15:50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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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1.09 14:04 · IP属地: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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